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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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1-0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振兴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持续发展,凝练学科方向,培养科研人才,根据《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纲要》精神,特设立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指得到上级批准的省级(含)以上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是指具有硕士点且有比较优势和自身特色的学科。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应该能够带动学科的发展,立项原则是成熟一个支持一个。
第三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财务拨款。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单独立帐核算,建立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使用效果,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资助额度、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限额资助,各申报单位应按给定的额度进行申报。
第五条  每项资助经费10-15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根据专家对研究成果的评审而确定,优秀等级15万元,良好等级12万元,合格等级10万元。
第六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条件和申请项目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55岁以下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2.申请人应该是正高职称获得者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获得者,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申请人近两年内无出国留学计划。
4.申请人必须组织一个学术团队,该团队至少3人,最多7人。其中必须包括教授、副教授和讲师。
(二)申请项目条件
1.所申请的项目能保证在3年内完成;每人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并不能作为其他项目组成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申报的,一人最多可以参加两项。
2.已经立项的所有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请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和如实地填写《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经所在学科的负责人及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文社科处。
第八条 人文社科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资助、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照人文社科处初审、专家评审、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人文社科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由人文社科处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文科重大科研项目批准通知后一周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人文社科处。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十二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更改实施计划、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文社科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全额退还经费。因出国或其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须到人文社科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终止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终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撤销该项目并追还全部经费(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并取消今后申请学校所有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就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等情况与人文社科处沟通,督促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调整情况。对确因监督不力而造成损失的,人文社科处将减少下年度该单位资助名额,直至停止资助该单位的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的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基准10万元、分批核拨的办法下达,立项之后拨付4万元,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万元,结项之后拨付尾款:合格等级拨付2万元,良好等级拨付4万元,优秀等级拨付7万元。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建帐,专款专用,项目组按《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
第十八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获准立项后的第12个月提交《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人文社科处进行中期检查。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中期检查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下年度的资助经费,直至中止该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须向学校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应于检查之后的第24个月前填写《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文科重大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以及按《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合同书》要求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由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项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人文社科处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项,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期后到期仍不能结项的,取消项目承担者两年内(从项目应结项年度起计算)申报学校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成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0篇,其中至少有1篇一级期刊论文或者5篇CSSCI论文。
2.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二十三条 本重大科研项目的所有研究成果应注明“贵州大学文科重大科研项目资助” 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major project fund  for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of Guizhou UniversityNo…… ],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文科重大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贵州大学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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