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有突出成就的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人员,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思想好,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振兴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贵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落实《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纲要》制定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中青年学术骨干(以下简称“中青年学术骨干”),是指由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处按程序组织评选的,在我校教学科研一线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中青年学术骨干以教学科研实际表现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我校教学科研一线择优遴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中青年学术骨干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敬业奉献精神,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作为学术骨干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已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是学院(部)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第七条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具备下列之一者。
1、近5年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12篇以上(含12篇,每篇论文在4千字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含4篇),且4篇中必须有2篇是发表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第一作者著作、教材每4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单本(套)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2篇。折抵论文总数不得超过6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可折抵1篇论文,折抵论文总计不超过4篇,每项成果只能折抵一次。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文学作品、统计报表等非学术成果不参加折抵。
2、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一项,要求发表文章达到上列论文及核心期刊的数量的50%;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一项、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要求发表论文达到上列论文及核心期刊的数量的75%;专著抵折方式同上。
3、学术论著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文库、获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研优秀人才称号(如省管专家等,包括教育厅评审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者可直接授予中青年学术骨干的称号,不再纳入评审程序。
艺术、体育类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但论文数量不得少于10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3篇。
第八条 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中级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中青年学术骨干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首届评选10人以内,以后每次6—8人以内。
第十条 评选推荐采取本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本人自愿申报,所在院、部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学校社科处。确定的推荐人选填写《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中青年学术骨干评审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支撑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本学科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办法一式一份。人文社科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政治审查和学术审查,并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组织评审。申报以院部为单位集中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由人文社科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经学校文科学术分委员会审定后确认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中青年学术骨干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一届。管理期限满后,其中青年学术骨干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管理期满的人员,符合条件者可重新参与下一届评选。
第十三条 中青年学术骨干要扎实工作,认真搞好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人才。要开拓创新,瞄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按照申报时撰写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动本学科发展。
第十四条 对于入选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采取校院(部)结合的方式给予培养和支持。学校将对入选的学术骨干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学校及文科各院部要高度重视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骨干的培养支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入选的学术骨干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相关的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等机会并给予较先进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必要的经费支持,主动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处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所在院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学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情况及学术骨干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所在院部每年填报《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支持工作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学校人文社科处备案,一份留存所在院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当选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取消资格处理: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欺诈等不道德行为;
③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工作;
④年度考核不合格;
⑤已调离本校。
其中存在如上①②③款所列情形者,不能参与下一届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青年学术骨干自公布确认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